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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商标注册_旅游景区商标注册类别

ysladmin 2024-07-22 人已围观

简介旅游景区商标注册_旅游景区商标注册类别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旅游景区商标注册”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

旅游景区商标注册_旅游景区商标注册类别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旅游景区商标注册”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

1.杏花村风景区的商标之争

旅游景区商标注册_旅游景区商标注册类别

杏花村风景区的商标之争

       山西汾阳和安徽池州为“杏花村”商标暗战8年,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将商标一分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因杜牧千古传诵的诗句,杏花村名扬古今。诗中“杏花村”有联系的,全国各地有多个,其中,山西汾阳说和安徽池州说较为知名。

       汾阳杏花村酿酒始于北魏,已有1500多年历史。1957年,杏花村汾酒厂在酒类产品上注册“杏花村”商标。19年,“杏花村”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池州杏花村曾为安徽胜迹。19年底,贵池区把复建杏花村、开发杏花村景点确立为“杏花村名牌”战略。1999年,旅欧华人、欧洲中华文化事业发展集团董事长詹晓荣与池州市签订了合同,投资恢复杏花村原貌。2000年5月,池州杏花村复建破土动工。2009年,池州杏花村旅游区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谁是“杏花村”的真正主人?不只是山西杏花村生产名酒,池州杏花村也以产酒著名。城西南有个杏花村,此处过去也有酒肆,也产名酒。但由于山西“杏花村”早于1957年在酒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并一直沿用至今。一番争议过后,池州当地的“杏花村”商标改名为“杏村”。但让汾酒集团没有想到的是,安徽池州也在打造当地杏花村景点,先一步提出申请注册“杏花”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2002年9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初审公告。对于该初审公告,汾酒集团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2006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做出裁定:汾酒集团的“杏花村”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杏花村”指定使用于旅游服务方面。汾酒集团对此裁定不服,2007年2月再次提出复审。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安徽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发核准 “杏花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该公司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按照这一裁定,“杏花村”商标被一分为二,“酒”在山西,“玩”在安徽。

       两地律师团皆称官司必胜:2010年3月18日,汾酒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参加诉讼。“此次起诉我们还是有一些把握的。”汾酒集团法律顾问公开对媒体称,早在19年,“杏花村”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而法律对驰名商标实行跨商品类别的保护,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汾酒集团已组成了律师顾问团应对此次诉讼。记者了解到,2010年3月21日晚,池州市相关部门紧急召开专题协调会,积极研究应对“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争议案事宜。为此,池州也专门组织法律顾问团。“暂时不对外透露我们应诉的具体内容,但我们一定会打胜这场官司。”律师团的一名律师对记者称。

       200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池州寄来一份核准“杏花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这场历时10年的“杏花村”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至此杜牧笔下的“杏花村”一分为二,“酒”在山西,“游”在安徽。这看似已尘埃落定的事情却在2010年3月再起争议。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18日左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安徽杏花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行政举证通知书》,安徽杏花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将参加诉讼。“杏花村”商标注册获批。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这首唐代诗人杜牧的《清明》诗,不仅为后世留下了一首千古绝唱,也使池州的“杏花村”名满天下,让池州百姓对杏花村有着别样的情怀。1999年,匈牙利华侨詹晓荣来到我市,被那“水似清泉”的黄公井和“十里烟村一色红”的美景深深吸引。“杏花村是世界上一张无形的名片,是池州瑰宝和财富。”詹晓荣从文化创意产业着手,经市批准启动“杏花村”复建项目,2001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随后,投资建造杏花村古井文化园区和杏花村旅游区,已复建完成一、二期工程。杏花村景区先后被省、国家旅游局批准为3A、4A级旅游区。历时十载,千年古村风貌又重新展现在世人面前。200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我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960307号“杏花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十年“杏花村”之争。2001年以来,池州市市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就“杏花村”商标使用权及归属问题纠纷一直存在争议,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给国家商标局的异议理由中表示,他们公司早在2000年5月即已经成立了“杏花村”酒都旅行社,承接观光旅游、旅行安排等业务。2003年5月15日,池州市专门发出关于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的函。池州市认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杜牧《清明》诗中的“杏花村”在山西省汾阳县境内,严重违背史实。杜牧《清明》诗句“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中的“清明时节雨纷纷”实指江南初春景象,非黄土高原上的山西汾阳。该诗指的“杏花村”在安徽省池州市境内的贵池,早有定论。自古以来在我国志苑中为村立志者只有池州杏花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安徽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先后提出异议和复审,均被驳回。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147571号注册商标虽在池州杏花村公司申请注册前已注册,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及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未核定在服务类。作为第39类服务商标中申请注册的第3287400号“杏花村”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8月28日,时间上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安徽杏花村旅游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且其被核准注册的服务(指定使用在汽车运输服务上)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游社、旅行安排等服务上)不类似,故其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裁定安徽杏花村旅游公司拥有“杏花村”旅游商标合法使用权。然而,2010年3月18日,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却意外的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举证通知书》。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9)第323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安徽省杏花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参加诉讼。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的我市“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争议案风波再起。

       依法捍卫正当权属。从民间到,都对池州市“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争议案高度关注。消息传来后,市委、市领导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作出“杏花村商标问题涉及池州对外宣传形象展示,应予重视”的批示。池州杏花村是历史文化名村,在国内外久负盛名。已获得国家4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杏花村旅游景区,是我市一个重要文化旅游品牌。依法捍卫“杏花村”的正当权属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对大力发展我市的文化旅游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求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争议纠纷问题,全力、主动应对诉讼所带来的各方面挑战;要仔细对照历史文献、认真研究法律条文,多方查找并积极验证“杏花村”属于池州的各种史实材料,尽可能多的提出“杏花村”源自池州的佐证。要以此次应诉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杏花村”品牌在池州家喻户晓并名扬海内外。安徽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晓荣表示,重视杏花村品牌权益,是因为它是池州的地域文化,是全市人民的宝贵财富,我们有责任对人民、对历史、对文化负责。接到诉讼以后,他本人和公司上下没有太多顾虑,因为这是个无可非议的历史事实,是池州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名片,关系到池州的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更关系着池州后人对历史的评价。他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进一步收集池州的历史文化资料,作为证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向市委市汇报,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他非常有信心、有决心,从史料角度、从原产的角度,争取属于池州人民的权益,证明杜牧笔下的杏花村就在我们安徽池州,让杏花村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权的控制、复制、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所以,当旅游景区管理者将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其景区的知识产权将受到国家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好了,今天关于“旅游景区商标注册”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旅游景区商标注册”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