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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佚名 2024-05-29 人已围观

简介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1.已经入住的小区私自拆除绿化带违法吗2.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合肥投诉公园该找哪个部门4.开发

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1.已经入住的小区私自拆除绿化带违法吗

2.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3.合肥投诉公园该找哪个部门

4.开发商在居民业主健身广场绿化带里自己私自更改规划建设用地盖居

5.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6.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已经入住的小区私自拆除绿化带违法吗

       已经入住的小区私自拆除绿化带违法。

       小区的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私自拆除已经建设好的绿化带是违法行为无疑。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投入,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同步发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相应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爱护城市绿化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良植物,鼓励种植市树市花,突出区域化特色,兼顾自然生态效应、景观功能效应和历史人文保护。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构)筑物和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边坡等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合肥投诉公园该找哪个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第三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所占用的规划绿化用地。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二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第十三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开发商在居民业主健身广场绿化带里自己私自更改规划建设用地盖居

合肥市林业园林局。

       《条例(草案)》提出,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编制公园名录。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保护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公园名录编制、公布、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建设、管理和服务。城市公园应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的权利。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对于擅自改变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侵占、出租城市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城市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城市公园用地的,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城市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等,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房地产开发商,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通过实施开发过程而获得利润。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近年来,城市的发展也是越来越快,绿色的植物越来越少,这样让城市成为热岛效应的中心,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身体健康也是会受到一些影响。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

       1、首先,小区的绿化改建车位是违规的。要变更原有的设计方案,那么一定要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再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私自更改绿地为车位的,物业已经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小区的绿化带,这种是属于城市绿化面积,未经批准就改成停车位,是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受到绿化行政处罚。

       小区绿化的标准是什么

       1、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可以说也是特别的严格,并不是所有长草的地方都能算做绿地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2、其中,公共绿地,这个又包括了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这些也是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3、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是不能够把它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比如说有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

       4、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也是不能够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

       总结:关于绿化改建车位是否违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是属于违规行为,所以说不能够对它进行改造。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来咨询。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一、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 “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市(县)域范围以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 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二、对《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或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游园和街旁游园等。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本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公园。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划出用地控制线。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必须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居住区公园或者居住小区游园,其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八条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在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公园权属单位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四年内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权属单位承担。第九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条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占用公园用地。

       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第三章 园容管理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园容管理,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园容整洁;保持公园内的水体清洁。第十六条 禁止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第十七条 公园内从事商业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应当报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其他服务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

       好了,关于“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